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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」案公聽會[]

許忠信(成大法律系教授,前台聯不分區立委)發言逐字稿[]

發言開始時間:46:00
發言結束時間:56:00

主席、部長、各位美女先生大家好,好久不見。今天很高興,回到本院,有關於電價計算公式,我從一個學者個觀點,尤其是經濟法律的觀點來給各位做參考。那個這個公式呢,大體上,我們可以說,他是可以被接受的。但是,有一項是我覺得相當不妥當的,是勢必一定要修正。也就是說,在各位的652頁,在電價公式裡面有一個所謂的「合理利潤」。

各位,合理利潤這個名詞,這個項目,我個人認為台電是我們的國營事業不打緊,他是我們國內的獨佔事業,電的供應的獨佔事業。那麼,在這種國的獨佔事業,又是公用事業,他不應該有利潤。不應該有利潤,否則便是與民爭利。那麼,獨佔事業在經濟學上,他握有獨佔利益,握有獨佔利益,他跟完全競爭市場比,他握有獨佔利益。而這個獨佔利益就是我們人民的成本。台電他這個獨佔事業,我們人民就付出成本。而這個事業他又有利潤的話,我們人民就付出加倍的成本,也就是雙重的損害。所以我認為,一個國營的公用事業,又是獨佔事業,他不該有利潤。

那麼,我們這個項目裡面,我們稱為合理利潤,這是名詞的濫用。因為獨佔事業無法定義這個利潤是合理或者不合理。因為,在經濟法裡面,我們在算合理期間(reasonable time)或合理報酬(reasonable royalty或reasonable interest),這種合理利潤、合理時間或者是合理報酬,他都是以通常一般的情況下他所會有的利潤或報酬。所謂通常一般所會有的利潤,必須要有跟他類似情況的類似企業,在類似的情況之下,會有類似的收入跟利潤,那才叫做合理的利潤,他是一個客觀的標準。但是我們台電是一個獨佔事業,所以我們全國只有這家,所以找不到其他的發電公司,可以在相同的的條件、相同的情況下,可以有相同的利潤來做參考。所以這個合理利潤,聽起來很好聽,但其實會變成主觀的利潤。而這個主觀的利潤,就是一個手段,等於是他要賺多少就賺多少。

要賺多少就賺多少,如果在一般事業還可以原諒,但如果在獨佔的國營事業他是違法的。為什麼違法呢?各位聽我來論述分析:我們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,租稅是法定主義。也就是我們繳稅,必須要有國會,也就是我們選出的立法院的同意。代表人民同意這個稅金,租稅的項目,租稅的金額,必須要有法律擬定,這才是民主法治國家。而我們台電的電價,雖然名目上不是稅金,但是由於他是獨佔事業,他是一個獨佔事業,使得他的電價等於是對全民課稅。如果變項的稅金又有合理的利潤,使得政府在台電的盈餘繳庫就是一種歲入,而這個稅入是沒有法源依據。而這個歲入沒有法源依據,所以違反租稅法定主義。台電不應該有利潤,否則違反租稅法定主義。

那我們可以確定,我們台電以及稅捐機關不可以任意增加人民負擔,所以實質上他違反租稅法定主義。而且他如果有合理的利潤,他會變成台電在年終,就是這時候,就會有年終獎金,除了考績以外又有績效講機,由於他有盈餘,他可以達到最低標準,所以對人民是不公平的。所以我們可以看出,所謂合理利潤是站不住腳。但我們考量台電現在還有鉅額的虧損,據我所知是兩千億左右,還是兩百億的虧損,兩千億的虧損。由於這兩千億虧損,利息負擔分常沈重,所以合理利潤應該變成累積虧損的攤提,而這個攤提的名為累積虧損攤提,而攤提是看台電在黃董事長領導下,願意再未來五年或是十年來攤提。這個時間去計算出比例出來,而不要稱為合理利潤。其實我們要的就是這個累積虧損的攤提,我不贊成以累積窺髓的攤提納入公式,讓台電可以營收,收支可以談,但我們把它稱為累積虧損的攤提,我們就是做一個控制閥。如果是合理利潤,將來台電虧損弭平了,還可以有合理的利潤,我認為不應該。所以我們應該把它改成累積虧損的攤提,這樣只要台電虧損一弭平,項目就不記入我們的公式當中,到時候電價就可以下降下來。

有關於備載容量,我個人認為,我們備載容量,現在雖然在黃董事長的努力下,已經控制在14,15 percent左右,但我個人認為在電價公式裡面,是否可以想辦法呈現出改革台電的氣魄,把備載容量如果可以降到12%或13%,這段時間,他所做的節省,我們在電價裡面,就不必向人民收這麼多的電費。如果可以把我們預計的備載容量縮減,呈現在公式裡面,表現出台電改革的決心,更能夠說服人民,說台電真的是要改革。透過這個電價公式,呈現出一個因素,只要台電有決心要降低備載容量,我想這樣我們的人民就比較願意接受。

以上我個人的粗淺看法,我非常肯定台電今年有盈餘。三個因素,除了原料下降以外,在我卸任委員之前,黃董事長領導下,跟九家民營電廠修約成功,總共替台電往後十五年節省一百五十億以上,應該要秉持這個精神,在電價方面呈現出改革的氣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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